為鞏固和擴大城鎮居民醫療覆蓋面,保障我縣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在執行《大田縣人民政府關于轉發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田政文[2008]30號)的基礎上,對該文件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是將城鎮居民醫保政策中原“參保對象范圍”修改明確為:凡戶籍為本縣城鎮居民人口、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時間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均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是將原“參保繳費”程序辦理中有關“成年人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在戶籍所在地鄉鎮登記并繳納醫療保險費,中小學生在所在學校登記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規定,統一調整修改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人口,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時間在戶籍所在地鄉鎮(社區居委會、勞動保障所)登記并繳納醫療保險費。未成年人及在校生也一并在戶籍所在地鄉鎮(社區居委會、勞動保障所)和家庭成員一起參保。這樣今后中小學在校生就不用在所在學校登記并繳納醫療保險費,而是一同納入戶籍所在地鄉鎮(社區居委會、勞動保障所)登記并繳納醫療保險費。
三是將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申報期為每年10月8日至12月10日”,修改為“居民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居民醫療保險年度仍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四是將原“成年人居民醫療保險費標準每人每年個人繳納140元,未成年人居民醫療保險費每人每年個人繳納40元”的規定,結合有關文件精神(個人繳費不低于50元標準)等實際情況,調整為每人每年繳納醫療保險費50元,政府補助200元,其中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和重點優撫對象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全額由政府補助。
|